审计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
近日,审计处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新修订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规定》)。
2004年,教育部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有力推动、规范和保障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党中央对内部审计工作有新要求。二是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有新发展。三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有新规定。四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有新需求。因此,修订《规定》,准确把握新时代教育内部审计的定位、机构、人员、职责、权利、监督等,完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教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与17号令相比,《规定》的内容在四个方面发生变化。一是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二是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明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定位和职能,拓展职责范围。三是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内部审计履职尽责的能力。四是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和质量控制,丰富结果运用方式和内容,更加充分发挥审计作用。
《规定》对内部审计的职能职责提出新要求。一是增加了内部审计的“建议”职能。 二是强化了内部审计的“预警”功能。 三是拓展了内部审计的职责范畴。
《规定》主要从四方面来增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履职能力:一是明确内部审计领导机制。 二是健全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制度。 三是完善内部审计人员激励制度。 四是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制度。
《规定》对内部审计管理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要求,一是建立工作规范。 二是科学合理制定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是优化审计组织方式。 四是加强自身内控建设。 五是提高审计质量和能力。
《规定》对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做出了三点规定。一是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二是加强审计通报力度。 三是实现审计结果共享共用,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大家一致认为,新《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内审机制,拓展了内审职能, 为提升内审质量,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文:里程 审核:蔡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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