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4)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南所称预算,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十四条 本指南所称决算,是指高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决算是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指南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对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十六条 高校内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标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高校内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审计;在次年上半年内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第五十八条 高校内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学校的具体情况,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第五十九条 高校内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将对二级预算单位的延伸审计与本部门所开展的其他类型的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二节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十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十一条 预算管理审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预算政策、预算编制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经济责任制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预算程序失控的风险、预算管理依据不当的风险、预算管理职责不到位的风险等。
(三)审计内容
1、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本校的规定。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4、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等措施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5、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四)审计方法
预算管理审计可以采用检查、调查、分析性复核、复算、鉴证和询问等方法。
第六十二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控制数和预算批复数文件、有关部门的收费批文、学费收费通知和记录、学费收据存根联、预算外资金上缴的相关凭证、收入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收入项目不完整、学费收入依据不当、预算外收入上缴不完整和不及时、收入核算不正确等。
(三)审计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2、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3、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4、各项收入,包括财务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5、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6、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7、学校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8、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四)审计方法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可以采用调查、审核、观察、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等方法。
第六十三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支出预算明细表、预算下拨文件、支出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支出项目不合法、支出项目不真实、支出标准不合规、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支出核算不正确等。
(三)审计内容
1、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2、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3、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 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4、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5、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6、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7、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8、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
(四)审计方法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可以采用调查、审核、监盘、观察、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等方法。
第三节 决算审计
第六十四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十五条 决算报表审计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与存货的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毁损、丢失和坏账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报表存在不合法项目的风险、收入和支出中存在不真实项目的风险、支出标准不合规定的风险、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的风险、支出核算不正确的风险等。
(三)审计内容
1、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2、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3、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4、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四)审计方法
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和询问等方法。
第六十六条 资产审计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记录、学校固定资产报表和盘点表、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外投资的资料、全资企业的审计报告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购置资产未入账的风险、报废固定资产未冲销的风险、资产账实不符的风险等。
(三)审计内容
1、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2、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3、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4、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5、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6、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方法
资产审计可以采用审核、监盘、观察、调查、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和询问等方法。
第六十七条 负债审计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与负债相关的会计记录、账龄分析表、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负债资金到位不及时的风险、贷款利息成本过高的风险、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等。
(三)审计内容
1、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2、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4、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5、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四)审计方法
负债审计可以采用调查、审核、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等方法。
第六十八条 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和与净资产相关的会计记录等。
(二)应关注的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基金分类不正确的问题、基金列支不适当的问题、事业基金长期透支的风险等。
(三)审计内容
1、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
2、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审计方法
净资产审计可以采用审核、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等方法。
第六十九条 收入与支出审计,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三条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节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
第七十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核准制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十七条 在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中,应主要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十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审计机构通过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有否超出学校财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其他建设费用和各类预备费的估算是否合理,与类似已建成项目比较是否存在建设标准过高导致浪费或估算偏低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资计划安排是否得当,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工程建设风险等问题。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内容;是否说明建设项目的目的、依据、与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节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
第七十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八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二)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三)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合同;
(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六)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七)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八)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九)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八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勘察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2)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3)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4)招投标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5)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
(6)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2、勘察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是否对勘察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
(3)勘察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勘察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4)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2)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3)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4)招投标的程序以及定标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
2、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经过招标竞争或多方案评选优化确定;
(2)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3)设计方案是否体现了经济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
3、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是否对设计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限额设计是否做出具体规定;
(3)设计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设计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4)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4、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与评价
(1)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2)初步设计的项目是否齐全,是否采取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3)初步设计是否实施了规范的内部审查程序,结果是否得到落实;
(4)概算编制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方案比较是否全面;设备投资是否合理,主要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当前市场价格;
(5)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完成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
5、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查与评价
(1)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
(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资失控的风险;
(3)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风险;
(4)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
(5)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
第四节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
第八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八十三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征地、拆迁协议;
(二)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
(三)标底文件或施工图预算;
(四)投标文件和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函;
(六)评标记录和定标记录;
(七)中标通知书;
(八)专项合同书及其各项支撑材料等。
第八十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的审查与评价
1、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并及时得到被征用土地;
2、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3、现场“三通一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理。
(二)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施工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有否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2)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3)标底文件的审查与评价。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时,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4)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开标程序是否合规;评标时是否对投标人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和比较,定标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2、监理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3、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招标材料、设备的清单和技术要求是否齐全;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受设计单位推荐厂家意见的限制;
(3)投标单位对其内容澄清解释时是否对投标内容做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4)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4、分包工程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总包单位是否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恶意串标欺骗建设单位;
(3)评标标准是否公正,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合同通用内容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2)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3)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2、合同其他内容的审查与评价
(1)施工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等,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合同工程造价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2)监理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相符;监理的业务范围、责任及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和时间要求是否明确;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3)主要材料和设备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期限、总价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齐全;新材料、新型设备的价格是否合理,专利权是否真实;检查采购合同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脱节的问题。
(4)分包工程合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内容、工期和质量标准;工程计价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分包工程中间验收、交工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同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分包工程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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