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淮北师范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淮北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经3 月17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淮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淮北师范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3、《淮北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淮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校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处、审计人员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校内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处、审计人员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全校的审计工作,在学校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按学校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应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原则上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勤勉。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全校的审计工作,在学校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按学校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应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原则上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勤勉。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教育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经费、专项资金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校内二级单位有关党政负责人、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投资收益、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大宗物资采购进行审计;
(十)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十一)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审计处每年应当向学校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事关学校决策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委托审计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对审计结果复核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学校与财经工作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报请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十一)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二)按照学校授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十三)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省教育厅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完成的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一)对学校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教育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经费、专项资金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校内二级单位有关党政负责人、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投资收益、投资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大宗物资采购进行审计;
(十) 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十一)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审计处每年应当向学校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事关学校决策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委托审计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对审计结果复核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学校与财经工作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报请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十一)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二)按照学校授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十三)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省教育厅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的审计结果;审计处完成的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领导意见,上级机关部署和本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领导意见,上级机关部署和本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二人以上审计小组,并应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严格按各类审计事项业务流程办理,获取有关证明材料,记录审计日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按要求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处长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书面提出,该领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二人以上审计小组,并应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严格按各类审计事项业务流程办理,获取有关证明材料,记录审计日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按要求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处长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书面提出,该领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按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按规定程序
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淮北师范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计[2006]4号、《淮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将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项目性质、审计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委托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竣工结算审计项目;
(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
(三)学校审计人员专业构成不能满足实施项目需要的审计项目;
(四)其他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将拟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委托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依据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 [2006]2号)等文件的规定招标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计处委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了解和掌握审计过程中的信息,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四)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初审完成审计项目后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复核同意后,由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核对;
(五)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将确认后的审计报告(定稿)报送校长审批。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项目完成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将施工图纸原件和全部送审资料复印件,以及和审计报告一致的电子文档刻制成光盘后移交给学校审计处,审计处按《淮北师范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原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存档以备查阅。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其审计费用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皖价服〔2007〕8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计[2006]4号的规定进行费率招标(不计基本审核费),并按中标费率和审计报告的增减额计算应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
1、审计费用由学校基建经费支付;
2、工程审减率≤10%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审减率>10%及审增额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无审核增减额或审计费小于基本收费的,按基本收费收取审计费。
4、审计费统一由学校支付。施工单位应支付部分由学校代付并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基建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此条款)。
5、社会中介机构按《淮北师范大学工程审计费申请表》提出支付审计费的申请,经审计处处长签批后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北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竣工
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用各类资金建设和改造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权限,对工程结算进行自审或委托审计,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一律实行“必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把竣工决算审计纳入建设工程的项目周期。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不得付清工程价款,不得批准财务结算。
第四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终审前,基建、后勤管理部门应本着安全的原则,办理项目工程款事宜。对于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支付工程款(含甲供材,下同)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85%,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对于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75%,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依法行使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职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制度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及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和报送,并按下列程序审计。
1、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对施工单位提供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2、学校审计处对工程结算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复审和终审:
(1)新建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修缮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学校审计处对竣工决算复审后可视为终审;
(2)新建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及其以上,修缮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审计处进行复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处代表学校委托社会审计中介组织进行终审,审计人员参与协调与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进行审计时,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竣工决算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送审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目录;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工程竣工图;
4、工程预算书(中标预算书)、工程决算书;
5、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标底、投标书、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材料价格签证和建设单位购买的主材合同或协议;
6、中标通知书、费率核定单;
7、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8、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地质勘察报告;
9、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0、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3、工程竣工图;
4、工程预算书(中标预算书)、工程决算书;
5、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标底、投标书、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材料价格签证和建设单位购买的主材合同或协议;
6、中标通知书、费率核定单;
7、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8、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地质勘察报告;
9、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0、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11、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在对修缮工程进行审计时,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交竣工决算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送审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目录;
2、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立项审批资料;
3、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预)决算书;
5、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主要材料价格签证;
6、隐蔽工程记录;
7、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1、送审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目录;
2、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立项审批资料;
3、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预)决算书;
5、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主要材料价格签证;
6、隐蔽工程记录;
7、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9、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采用报送审计与实地勘查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竣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二)立项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多列、少列、错列项目现象;
(三)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四)分项工程决算单价是否准确,量价分离的工程项目取费是否合规合理;
(五)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六)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套项是否合理,选用定额是否准确;
(七)项目变更手续是否完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方法为:对固定合同价款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比进行审计;对可调合同价款或无合同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要确认工程量,按规定套价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小型、零星工程,审计处自接到真实、完整的资料后,一个月(不含审计协调时间,下同)内出具审计初步结论,征求意见;大型工程,审计处自接到真实、完整的资料后,二个月内出具审计初步结论,征求意见。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或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否则,视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可由审计处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审计处一周内将审计报告或结果送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施工单位,以便准确、及时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委托审计的事项,其审计费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淮北师范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内审部分审计费收费标准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执行,但工程审减率≤10%原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不予计取;工程审减率>10%及审增额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查出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竣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二)立项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多列、少列、错列项目现象;
(三)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四)分项工程决算单价是否准确,量价分离的工程项目取费是否合规合理;
(五)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六)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套项是否合理,选用定额是否准确;
(七)项目变更手续是否完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方法为:对固定合同价款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比进行审计;对可调合同价款或无合同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要确认工程量,按规定套价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小型、零星工程,审计处自接到真实、完整的资料后,一个月(不含审计协调时间,下同)内出具审计初步结论,征求意见;大型工程,审计处自接到真实、完整的资料后,二个月内出具审计初步结论,征求意见。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或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否则,视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可由审计处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审计处一周内将审计报告或结果送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施工单位,以便准确、及时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委托审计的事项,其审计费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淮北师范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内审部分审计费收费标准按皖价服[2007]86号文件《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执行,但工程审减率≤10%原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不予计取;工程审减率>10%及审增额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查出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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