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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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八十五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八十六条 施工阶段审查与评价所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施工图纸;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投标文件;
(三)与工程相关的专项合同;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相关资料;
(五)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八十七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1、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检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
2、主要隐蔽工程的勘验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参加,未经审计机构参与验收的工程应不予审计和增加费用;勘验不合格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及时建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并明确划分相关责任。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厂家、规格”与投标文件不同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确认和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2、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共同对“厂家、规格、单价”进行核实,如果实际价格低于投标价格较多的,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定价和洽商确认;
3、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不须招标的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机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4、主要材料及设备在进场使用和安装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机构应进行验收。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2)施工单位填报并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并审核计价方式是否与投标报价一致,当实物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施工项目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在洽商基础上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据实调整。
2、未经审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月度工程价款结算书,应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的变更方案进行测算和筛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且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对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的,应相应调整其单价。
(3)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既签量又签价、既签量又签消耗、既签单价又签总价的问题。
2、凡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审计机构应及时核实和确认,对未经审计机构核实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应不予增加工程费用。
(五)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
(2)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2、对未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应不予办理索赔款项的支付。
3、对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审计机构应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建议和依据。
第八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施工阶段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等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六节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
第八十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三)设计合同和施工图、竣工图;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六)各类施工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七)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九)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索赔文件;
(十一)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第九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2、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5、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应执行相应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应参照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的,应重新确定项目单价;
6、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7、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1、合同履行。主要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合同变更。主要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3、合同终止。主要检查终止合同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将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有无资产流失问题;检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是否准确。
4、结余资金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5、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应由审计机构委托。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分析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预测的效益是否存在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
(二)勘察工作的深度及其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设计周期和供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有无因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差错造成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及损失浪费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期目标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实际建设工期与计划工期是否存在偏差,分析偏差的程度和产生偏差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决(结)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决(结)算造价的构成是否与概(预)算相符,有无存在结构上的变化;分析工程决(结)算造价与概(预)算之间的差异程度及其产生的原因。
(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九十三条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指南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学校内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九十四条 高校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五条 高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委托事宜。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十六条 高校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立项和实施
第九十七条 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十八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条 审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一)高校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高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单位和本人是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高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7、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高校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附属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5、各项经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9、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高校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一百零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来评价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观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第一百一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和评价: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结余率
(四)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五)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六)资产增长率
(七)负债增长率
(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九)资产负债率
(十)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一)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十六)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十七)师生比
(十八)长期投资收益率
(十九)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违规资金比率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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